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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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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9132210117046093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权限划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16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第17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18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
禁止性要求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 违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 隐瞒或谎报、拖欠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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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容缺受理材料:建造师、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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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容缺受理材料:建造师、营业执照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职转发【2021】1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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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逐项上传)。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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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逐项上传)。
材料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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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承诺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承诺等相关材料。
材料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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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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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企业章程、厂房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机械设备、财务报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综合资料:企业章程、厂房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机械设备、财务报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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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材料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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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核对原件 各市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初审 城建处
专家评审 城建处
复核 城建处
专家评审(陈述后) 城建处
复核(陈述后 ) 城建处
办结(核准公告)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自行打印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陈述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20工作日
2 专家评审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审核流程 20工作日
3 办结(核准公告)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审核流程。 15工作日
4 公示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审核流程 5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