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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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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变更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210119061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权限划分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2013年2月1日期施行)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水利工位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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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省水利厅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材料依据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02空表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图纸.pdf
样例下载 02样例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图纸.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变更审批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变更审批申请书
材料依据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关于申请批复河道管理范围内XXXX活动方案变更的请示.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变更的批复 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区别?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方案是短期的、临时性措施,不允许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设施,活动结束应清理现场,恢复河道滩地原貌。
河道采砂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吗? 河道采砂作为“河道采砂许可事项”办理,不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由许可单位指定? 由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不作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