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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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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年检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40T221010600500003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规章】《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规范性文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十六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2省政府令第143号)第十九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防疫的基本情况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
权限划分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实验动物持证单位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防疫的基本状况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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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实验动物持证单位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年检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年检材料
材料依据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使用防疫基本情况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行政审批处)
材料审核 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审批 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行政审批处)
办结 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全流程网上办理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再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