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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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申请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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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318866330M200013200600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三、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通知》(广发〔2011〕71号)二、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均应划入直播卫星服务区域范围。 | ||||||||||||||
权限划分 |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禁止性要求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251792,024-8398859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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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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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原《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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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
审核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批准 | 局领导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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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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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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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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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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