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核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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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91320001170080000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2018年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辽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行使。 |
权限划分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30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资格核定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9项。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审核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境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从业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禁止性要求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违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较大安全事故的三类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办理查询 |
网上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