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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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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38882001030052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纳税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办理查询 024-23185308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山东庙街道青年大街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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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材料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 第 31 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 第 31 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材料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 第 31 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样例下载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