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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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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基金会成立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65512210111027000A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权限划分 省级民政部门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禁止性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定期检验及依据 每年,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民政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电话、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青年大街260号 110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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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会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基金会章程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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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章程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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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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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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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事(内设)机构情况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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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办事(内设)机构情况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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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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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住所证明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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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住所证明(附住所的产权证明。住所产权尚在办理中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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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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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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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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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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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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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出具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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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验资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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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验资证明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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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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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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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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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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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材料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年6月21日颁布) 3、《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颁布)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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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 行政审批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现场领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