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及对设立该律师的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及对设立该律师的审查意见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由市司法局出具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内部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内部规章制度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格式文本).doc
内部制度.jpg
设立人承诺.jpg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doc
劳动合同.jpg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资产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资产证明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资金证明(1).jpg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住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住所证明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设立人名单、简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设立人名单、简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提供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提供合伙协议)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申请人如实填报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申请人如实填报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
样例下载 |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jpg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