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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跨省迁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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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跨省迁出核定
事项编码 12100000001100345W221015400202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五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气象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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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已取得辽宁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2.申请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且新注册所在地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空白).docx
样例下载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样表).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2.工商迁出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2.工商迁出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营业执照复印件说明(迁出).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处
审核 政策法规处
认定 政策法规处
办结 政策法规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迁出 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