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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升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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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升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事项编码 11210213MB1H28684R421011704604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权限划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16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第17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18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受理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科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官网
办理查询 电话:0411-81641501;窗口: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保税区自贸大厦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厅 综合窗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官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片区保税区 保税区自贸大厦二楼工程建设审批厅 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411-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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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批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网上公示,电子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拨打0411-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