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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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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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169X2210172082002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证明》核发的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721,024-3160706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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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购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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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合法用途、用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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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次使用的需提供上次购买批准的证明文件及购买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次购买的药品的使用情况材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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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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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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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条件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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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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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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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实施现场检查 | 稽查处 |
现场检查复核 | 稽查处 |
审核 | 药品生产监管处 |
决定 | 药品生产监管处 |
送达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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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颁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证明》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证明》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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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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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行政审批处 | 5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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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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