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
|
事项编码 |
55210502MEA058914X6000511006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完善现场条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权限划分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受理机构 |
平山区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平山区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城乡老年人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7】20号)第二十四条 对已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核对。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类管理档案。 |
办理公示 |
本溪市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73-1号; 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43083。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广裕路99栋 01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42343083;收信址地: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邮箱:psqspj@163.com;窗口咨询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42371275;收信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邮箱:psqspj@163.com;监督投诉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网上投诉地址: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