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43F2210115067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33号)第二条《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
受理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禁止性要求 |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辽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矿保处电话:024-62789113 大厅窗口电话:024-8398855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