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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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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16A200010701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内食盐批发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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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六)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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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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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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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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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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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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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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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具体申请材料见备注)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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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具体申请材料见备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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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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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凭证复印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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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使用权证复印件材料。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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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使用权证复印件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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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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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标准的说明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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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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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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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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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申请材料见备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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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申请材料见备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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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申请人自备 -3 4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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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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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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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批准 领导
审核 轻工处
法制审核复核 政策法规处
法制审核初审 政策法规处
审核 轻工处
组织专家审查 轻工处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食盐批发许可证 1、自取,企业凭受理告知书到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领取文件。2、邮寄,按企业预留的通信地址邮寄。3、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照。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组织专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并委托审核专家组对予以受理的企业开展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5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