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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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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事项编码 11210000MB1859351E2210125019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权限划分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受理机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禁止性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电话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024-86896459(危化品监管处)024-83988539(行政审批处)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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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予以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材料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材料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材料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申请与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与决定 危化品监管处
颁证与送达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现场领取、邮件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