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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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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9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划分 省初审、省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机构 司法厅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众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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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2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一)成立满3年;   (二)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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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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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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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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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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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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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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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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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市司法局出具的该所符合可以申请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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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市司法局出具的该所符合可以申请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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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本省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2年内或自设立之日起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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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本省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2年内或自设立之日起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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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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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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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处
审核 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发证 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