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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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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01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部门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3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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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辽宁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附件2)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参考格式。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1).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其中《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应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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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厂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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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应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生产设备配置图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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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生产设备配置图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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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生产配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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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应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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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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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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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房产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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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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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docx
样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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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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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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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生产工艺流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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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按以上顺序排列, 制作封面和目录,标明页码,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删除 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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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施工装修说明.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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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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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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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检验报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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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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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材料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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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自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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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线上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