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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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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9132000117010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第744号)第十三条:“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住建部令11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不予许可。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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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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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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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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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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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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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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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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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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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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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说明;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规定的特殊防范类(甲类)建筑工程,应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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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说明;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规定的特殊防范类(甲类)建筑工程,应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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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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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材料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 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4.《辽宁省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辽震发防[201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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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高度规则性超限工程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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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初审 勘察设计处
专家审核 勘察设计处
复核 勘察设计处
审定 行政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批复文件 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核(专家评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5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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