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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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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MB1859351E2210725007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疑难案件除外。 | ||||||||||||||
设定依据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 ||||||||||||||
权限划分 |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 ||||||||||||||
禁止性要求 |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十条: 复核以一次为限。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 ||||||||||||||
办理公示 | 无公示 | ||||||||||||||
办理查询 | 网络、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9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联系电话:024-83988528,024-83988529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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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被申请人的名称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理由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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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省消防救援总队复核 | 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 |
颁证与送达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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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火灾事故认定书 |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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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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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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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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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