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延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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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5200303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
权限划分 |
无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禁止性要求 |
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办理查询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林草局野保处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8959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