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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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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37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章】《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第469号令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受理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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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具备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及合同对方(委托方)法人性质的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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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4.《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批准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准的目的和范围利用; (三)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 (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利用申请; (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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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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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复印件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出具单位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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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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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出具单位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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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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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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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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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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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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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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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3.《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批准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准的目的和范围利用; (三)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 (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利用申请; (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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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3.空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pdf
样例下载 3.示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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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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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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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1.空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docx
样例下载 1.填写范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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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数据核查 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中心
审核 地理信息管理处
复核 地理信息管理处
批准 厅领导
出具批准文件 地理信息管理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网上通知。网上自行下载结果,不需要到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通过什么方式查询测绘成果目录及图幅号? 请登录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行成果目录及图幅号查询等功能。
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从哪里查看该文件?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搜索《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或直接打开链接http://gk.mnr.gov.cn/zc/zxgfxwj/202303/t20230309_2777931.html即可查看下载该文件。
请问可以由其他代办人员领取涉密测绘成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吗?需要携带什么证明材料? 可以。请携带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事项批准后,是否还需要向大厅备案纸质材料? 1.不需要。 2.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3.经办人携带纸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决定书到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分支机构资料档案中心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3-21号,电话:024-865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