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变更营运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变更营运证材料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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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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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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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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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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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由于样本材料来源多格式不统一,无法提供统一样本,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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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出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局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船舶营业运输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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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船舶营业运输证》(已填).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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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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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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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出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船舶国籍证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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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船舶国籍证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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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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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于样本不统一,来源部门多,无法提供统一样本,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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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水路运输许可证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出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水路运输许可证.docx
|
样例下载 |
水路运输许可证(已填).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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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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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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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出具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营业执照.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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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营业执照(已填).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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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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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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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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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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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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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
其他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国内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其他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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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已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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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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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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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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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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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申请人填写提交,符合要求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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