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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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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6551200011100300009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权限划分 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禁止性要求 未经验资、来源不合法财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定期检验及依据 每年,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005]27号)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民政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青年大街260号省民政厅 503室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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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材料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提供)
材料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出具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材料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前置许可证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前置许可证副本
材料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材料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颁布)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 行政审批处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变更登记通知书 现场领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