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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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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
事项编码 1110000060360400682210199003002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辽宁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四)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3.注册住所:公司注册住所不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或者公司注册住所与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或者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住所不在本省。4.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5.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6.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或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或公司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定期检验及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年报信息。
办理公示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企业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ythzxfw.miit.gov.cn/businessHandle)查询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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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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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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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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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计划表(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提交)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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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业务发展计划表(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提交)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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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承诺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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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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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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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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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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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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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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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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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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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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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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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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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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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核 信息通信管理处
批准 信息通信管理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束后,领证通知将公布于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lnca.miit.gov.cn)首页“资讯中心”栏目“公示公告”,并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发信息通知申请者领取。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者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