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0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68XE2000131007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企业),以及该公司 (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禁止性要求 《外资负面清单》禁止类
定期检验及依据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站(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执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该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该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此件无样表.txt
样例下载 此件无样表.txt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辽宁日报或辽宁法治报公告,将报纸首页及登报信息裁剪并粘贴于一张A4纸。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查 行政审批处
核准 行政审批处
发照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发放《登记证》、《代表证》 当场送达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