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资质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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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913221011700107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2018年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辽宁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行使。 |
权限划分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
《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
第22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2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
第2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禁止性要求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办理查询 |
网上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郝 三楼5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024-83988653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