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市场主体迁移调档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1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2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迁移调档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68XE2211031047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权限划分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企业),以及该公司 (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受理机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企业),以及该公司 (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禁止性要求 材料不全、违反规定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处)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docx
样例下载 此件无样表.txt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其他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此件无样表.txt
样例下载 此件无样表.txt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即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营业执照 邮寄或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