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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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00121039223210118178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权限划分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船舶管理业务)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9-3228011,网上查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窗口咨询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2193060,0429-2193086。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12328,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备注 |
交通运输,船舶管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