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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探矿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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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新设探矿权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17007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第一款:“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权限划分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受理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禁止性要求 1.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
定期检验及依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辽宁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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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土资规〔2017〕14号“(二)”)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五),国土资规〔2017〕14号“(三)”)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4号“(一)”)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五)”)4.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六)”)5.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一”,国土资规〔2017〕14号“(四)”)6.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一”,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7.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 国土资规〔2017〕15号“十”、“十一”、“十二”)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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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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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市级自然源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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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市级自然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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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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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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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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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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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pdf
评估备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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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告知函(备案证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应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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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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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仅限于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包括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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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地质勘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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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各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新立探矿权,仅需提供立项文件及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材料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doc
样例下载 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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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1.附电子报盘。 2.申请书含坐标页。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三级联审 矿业权管理处
汇总意见 行政审批处
会议审核 矿业权管理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勘查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