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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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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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200669239638B4000788002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2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
权限划分 | 由用人单位所属税务机关的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只能部门负责审核。 | ||||||||||||||
受理机构 |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https://www.dallanbpf.org.cn/ | ||||||||||||||
办理查询 | 0411-85281519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兴路598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B区二楼47号社管局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根据政策随时调整,如法定节假日需要办理业务的请提前拨打咨询电话预约)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1-85281519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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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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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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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社保缴费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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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
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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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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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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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 网上反馈结果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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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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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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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 1、窗口审核: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持《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两份、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20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2、网上审核: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残疾人就业的,可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sso.lnzwfw.gov.cn/ids/)自主申报,申报完成后打印《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
常见错误示例 | 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明细需提供社保打印原件,不可提交复印件。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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