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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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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事项编码 1121088231870870324211031047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权限划分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性要求 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第二部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不予受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该项目不需要定期检验
办理公示 http://zwfw.yingkou.gov.cn/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17-5803015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西外环大石桥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03、A04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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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迁出)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出具单位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空白).jpg
样例下载 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已填).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需原件电子版扫描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09号)修订)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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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需原件扫描电子版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2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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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注册登记科
决定 注册登记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