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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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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事项编码 11210800MB140754X94211172004000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1天。我中心承诺办结时限为1天。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 【2018】8号 赋予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审批权限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营口自贸区范围内企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
办理查询 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自贸区 澄湖西路8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8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至周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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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国产化妆品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经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进口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产品配方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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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配方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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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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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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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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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检验报告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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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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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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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产品标签样稿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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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标签样稿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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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
产品执行的标准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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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执行的标准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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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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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自备,本部门不提供此模板。
产品名称信息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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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名称信息
材料依据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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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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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备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制证送达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电子备案凭证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