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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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续证(不涉及增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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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35L200011600700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权限划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通过,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13889369393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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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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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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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无填埋方式的,可取消)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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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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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审查(专家评审)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决定 | 生态环境厅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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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现场领取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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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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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专家评审) | 否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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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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