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尾矿库闭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MB0Q4172XA2210170008006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决定【规章】: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决定。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坑探工程项目,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项目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查询,咨询联系电话:024-86890150,024-86890160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联系电话:024-86890150,024-86890160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