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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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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8XE2000931002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
权限划分 | 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
受理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单位或个人 | ||||||||||||||
禁止性要求 | 受理部门认为需要上级或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或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2.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
办理公示 | 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 ||||||||||||||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96315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3楼2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96315)-1-3303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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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申请书/仲裁检定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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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
告知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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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仲裁结果通知书 | 受理部门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4、受理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被指定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5、仲裁检定结果经受理部门审核后,由受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对仲裁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仲裁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申诉和复议。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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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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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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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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