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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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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94P2210118063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权限划分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受理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办理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行政相对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1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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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
材料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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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机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机构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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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的规划或者建设依据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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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项目的规划或者建设依据
材料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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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航评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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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航评报告
材料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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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审核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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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审核申请书
材料依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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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初审 港口水运处
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港口水运处
审核 港口水运处
批准 港口水运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 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30个工作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