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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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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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210400MB1523735N3002014006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
权限划分 | 全市 | ||||||||||||||
受理机构 |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分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因重复领取、死亡、服刑等原因需要暂停养老保险发放 | ||||||||||||||
禁止性要求 | 适用范围外的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数据校验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大厅窗口或拨打024-12333咨询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1.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2.新抚分中心: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西六路5号;3.东洲分中心: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号;4.望花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科技街中段3号;5.顺城分中心: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2楼;6.开发区分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7.抚顺县分中心:抚顺市抚顺县救兵镇小东村抚顺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8.新宾县分中心: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启运路20号;9.清原县分中心: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日红街33号 。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经办机构综合窗口或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53998110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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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
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
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申领人可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五)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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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比对 | 社保中心各分中心 |
停发待遇 | 社保中心各分中心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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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当场告知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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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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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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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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