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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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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210172076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核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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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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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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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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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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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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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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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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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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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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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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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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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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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材料依据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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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实施现场检查 药品监管处(流通)
现场检查复核 药品流通监管处
审查意见 审批处
审查复核 审批处
决定 审批处
送达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样例1
样例2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审批处 5
2 实施现场检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药品流通处 45天
3 现场检查复核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药品流通处 5天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分别要求多少平方米? 依据《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第三章第八条,经营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第九条仓库面积应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