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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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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组织实施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57C2211034002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二、主权任务(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分布较散、参评数量较少、评审成本较高的职称系列相关专业类别,用人单位不能自主开展自主评审的,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此项要求,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管部门。"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统计局人事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跨村(社区)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统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凡符合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均可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符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均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公示
办理查询 024-86892636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9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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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报评审统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1.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2.长期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统计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统计专业(含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以上; 5.所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应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相关规定。 (二)高级统计师 1.具备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标准规定”(人社部发〔2011〕90号)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 2.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参加2018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省统计局人事处(职称办)
审核 省统计局人事处(职称办)
评审 省统计局人事处(职称办)
办结 省统计局人事处(职称办)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 邮寄或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