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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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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自贸区)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0100016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部门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第二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三楼3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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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辽宁省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附件2)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依据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参考格式。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1-3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延续格式文本.doc
样例下载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延续示例.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附件上传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材料依据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材料清单二延续(3)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格式文本.doc
样例下载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样表.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材料依据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材料清单二延续(4)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自查报告-示例.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核 行政审批处
送达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线上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自贸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对自贸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自贸区所在市辖区(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西市区)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