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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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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事项编码 55210381MEA055289A600201400800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鉴定和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权限划分 行政审核
受理机构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海城区域自然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 :0412-3170007
办理地点 海城市兴海街道后力社区147号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周末休息)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135142252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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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非本人意愿辞职 二、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 三、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 四、已办理失业登记(非辞职) 五、职工医疗保险已停保(放弃失业金医保者除外)六、有营业执照的需先办理注销或更名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管理科
办结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管理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自取或邮寄(窗口办理直接送达或按申请人要求按预留地址邮寄送达)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