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docx
|
样例下载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条“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
样例下载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docx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材料名称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材料依据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附件1《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部分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见附录1)”。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附件1.doc
|
样例下载 |
|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