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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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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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21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
权限划分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
禁止性要求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6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7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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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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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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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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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2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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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2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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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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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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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决定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办结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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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同意xxx坝顶兼做公路的意见 | 邮寄或现场领取。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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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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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查勘现场、技术审查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 否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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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的坝顶能不能兼做公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权限是什么?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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