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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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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94P2000118007000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权限划分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国省干线公路重大工程)
受理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辽宁省已建公路范围内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一)以下重大项目为省级审批权限,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 1.因修建铁路(含地铁、轻轨)、公路、城市道路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许可。 2.穿越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管道外径2米(含2米)以上的涉路施工许可。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
定期检验及依据 根据法律、行政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并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材料中的内容进行检查。同时,根据施工作业内容进行区分并按照相关事中监管要求填写监管记录。涉路施工项目完成之日起,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办理公示 辽宁省政务网实时公式审批进度和结果
办理查询 崇山中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5号窗口及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15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需申请人配合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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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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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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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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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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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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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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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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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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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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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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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材料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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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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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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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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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存在委托代理时提交)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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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勘察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
勘察审核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
批准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可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自行打印、下载。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具备公路工程资质的机构
2 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许可事项审批需要专家论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申请事项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 许可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组织听证会议并制作听证笔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