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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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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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874B2000120189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 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农村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 (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 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 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 ||||||||||||||
权限划分 | 1.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在辽宁省内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在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网上查询。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6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447270;024-83988577;024-2344884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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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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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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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 ||||||||||||||||||||||||||||||||||||
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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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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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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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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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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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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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材料审查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专家评审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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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邮寄或现场自取。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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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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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 依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3号),5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采样、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否 | 4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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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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