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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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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的初审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6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权限划分 省级初审,部级核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受理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司法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众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司法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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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2)拟任职务、期限;(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申请人自备 1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2)拟任职务、期限;(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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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详见备注) 申请人自备 1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详见备注)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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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2)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需要公证?
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需要公证 申请人自备 1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需要公证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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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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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处
承办 审批处
审核 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批文 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