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单位地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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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89H2000123022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的通知》将法定时限压减为1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权限划分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受理机构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申请人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有关执业条件 |
禁止性要求 |
申请人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有关执业条件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办理公示 |
是 |
办理查询 |
电话:024-23381835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3381835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