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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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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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5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 ||||||||||||||
权限划分 | 省级 市级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省级企业 中央企业 鞍钢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经办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经办大厅经办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窗口 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经办大厅经办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2楼经办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经办大厅经办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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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改革人员由转出地出具的《机关事业个人账户记录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参与改革人员由转出地出具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书,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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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部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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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现场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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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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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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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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