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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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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
事项编码 11210800MB140754X94211073003000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66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25天,我中心承诺办结时限为2天。
设定依据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 【2018】8号 赋予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审批权限
权限划分 省级
受理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营口片区范围内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营口市自贸区 澄湖西路89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4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至周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7-8890000(12345)
备注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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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 2.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材料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2010年7月18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空白).docx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人自备,需本人在营口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决定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 经核验后符合法定要求,全流程网上办结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