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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就业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104002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1. 线上渠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线下渠道:即时办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权限划分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受理机构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互联网/大厅窗口/电话
办理地点 省直单位办理地点: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号窗口 具体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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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其他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材料依据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docx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初次办理时使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初次办理时使用)
材料依据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材料依据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就业登记 1. 线上渠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可线上查看结果。 2. 线下渠道:即时办结。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